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6:35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乙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乙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丁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无效。理由是书面授权不明视为没有授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也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有效。理由是书面授权不明只是对授权范围约定不明,并不能视为没有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有效。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作为分公司的乙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因此其有与丙公司的债权人丁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其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对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只有在主合同经过审理或仲裁,并就丙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乙公司就未获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即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武波
电话 0796—35224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
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出现一些富余职工。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富余职工,是能否保持社会稳定,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国内外的经验充分证明,加强转岗、转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劳动力流动和
再就业的有效措施。
最近,北京市劳动局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就企业富余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作出安排。现将该《通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劳动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培训设施,组织好企业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并注意认真总结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4〕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各企业集团:
目前,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企业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富余职工,适时地对这些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是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转岗、转业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定编定员以外,具有劳动能力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职工和因产业结构调整,资产转移、兼并,停产半停产而富余的职工均应参加转岗、转业培训。

二、转岗、转业培训必须根据社会需求和企业岗位需求有目的地进行。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地向培训单位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以及有关工种、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市劳动局将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地方标准。培训单位应按照工种、岗位的需求情况,设置培训专
业,依据劳动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组织企业富余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各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与培训单位联系,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积极推荐就业,组织劳务输出。
三、在充分调动社会办学力量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培训基地中重点抓好1—2所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培训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职业高中等),经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做为承担转岗、转业
培训的骨干学校。市劳动局对培训质量高、结业学员就业安置率高、社会效益好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四、转岗、转业培训要突出技能训练,着重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要针对富余职工的思想实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
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凡达到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企业富余职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由市劳动局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给予解决。各用人单位对取得了资格证书的学员,应优先录用。
六、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转岗、转业培训提供经费保证。
1.产业结构调整、资产增值的企业,要从盘活资金中列出3%—5%的比例,用于转岗、转业培训;兼并企业和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企业,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转岗、转业培训。
2.市劳动局将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培训的数量和效果对承担停产、半停产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单位,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1995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环办[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部署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建设工作,切实将公众监督作为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有效手段,结合本部门实际,统筹部署、扎实推进,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规范化。

  二、明确公布主体,拓宽公布渠道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上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形式应以环保部门网站公布为主,未设立环保部门网站的,可在本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及时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应至少保留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三、强化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准确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本部门环保不达标信息认定、形成和公布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的科学认定机制。应以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判定排污企业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主要依据,切实保证环保不达标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判定依据的,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并定期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二是进一步健全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信息形成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信息形成办法,明确部门内部职责分工,确保信息形成过程高效严谨、管理规范。

  三是进一步落实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及时公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于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形成后20日内,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原则上应保证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规范名单信息,统一公布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公布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中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五项内容。其中,“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违法行为种类”分为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两类;“污染物种类”为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名称;“发现途径”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填报专项执法检查名称)、监督性监测和其他四类;“发现时间”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的时间,其中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认定依据的,以相关数据生成时间作为“发现时间”。

  五、加强督促落实,发挥制度成效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名单涉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并督促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定期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存在应公布未公布、违法行为认定错误或认定依据不充分的,应及时责令其改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报送我部。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