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应过美人关/骆玉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5:03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英雄应过美人关
骆玉生
《民主与法制》2004年9月上半月刊“晨钟暮鼓”栏目刊登了陈文欣的一篇文章,题目为《钱迷心窍,“美人”难过英雄关》。文章说的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一位23岁的姑娘王某,因不堪过清苦平凡的生活,受一部香港英雄救美影片的启发,认为自己秀色可餐,巧施苦肉计一定能够打动怜香惜玉的“英雄”,就选中了宜宾五粮液集团的总裁王国春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英雄”,导演了美人救英雄的故事。
2004年2月,四川省宜宾市召开“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宜宾市政协委员、著名企业家、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国春驾车行驶在闹市时,竟两次被王某纠集的一伙歹徒纠缠、毒打并致伤。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以王某及其同伙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今年7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禁不住涕泪横流,伤心地说:“我真的鬼迷心窍,希望能走捷径,一夜暴富。还自作聪明,违法犯罪,结果不但害了别人,还害了自己。”
在这起案件中,所幸的是王国春并没有中她的美人计,没有演绎自古以来就重复不变的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故事。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英雄”,即所谓的成功人士都能像王国春那样,在女色面前无动于衷,过好美人关的。而是“就汤下面”,有的人甚至是主动追逐的了。笔者认为,英雄应过美人关。否则,会给自己,给家庭,给国家,给单位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时甚至是遗恨终生的。
首先,英雄不过美人关,就要损失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长黄金。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美人之所以“爱”英雄,并非真正的感情之爱,而是金钱之爱,权利之爱。成功的男人或有一官半职,或有不菲的财产,或者是法人代表之类。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女色无疑打上了交易的烙印。美人“爱”英雄,目的或是钱色交易,或是权色交易。如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沈阳“10.18”特大腐败窝案被告人之一),其赃款中有近百万巨资去向不明。后经侦察,郭某先后在与四位“红粉知己”的孽缘中一掷万金,成了“红粉知己”的“自助提款机”。虽然这些款子都不是郭某的劳动果实,但它可是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无疑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英雄不过美人关,使得自己道德沦丧,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大凡“英雄”,现在或是身居官职,或腰缠万贯,或事业有成,或名气冲天。按理说,这些人是应该注重自己名节和他人评价的。如果不过美人关,他虽然可能做得比较隐蔽,但“若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他人不会当面说你什么,但背后你能堵得住别人的指责、嘀咕?长期以往,“英雄”给人们的印象自然是一落千丈。我们知道,中国老百姓对婚外情还是比较注意和保守的。一旦事发,往往使成功男人身败名裂。
第三,英雄不过美人关,容易是夫妻反目,子女失和。因为是成功男人,自然是已成婚姻、养育子女。英雄一旦有外遇,燃起婚外之情,遭遇美人之恋,其家庭成员是不会不知道的。因为女人的心思特别细,对男人的蛛丝马迹是格外敏感的。如果她发现了男人的婚外情,或河东狮吼,或忍气吞声。假如阻挡不了丈夫的不忠,有的女人会因此报复丈夫而红杏出墙。这样,使得英雄的家庭就成了爱情与婚姻的坟墓。子女知晓英雄的风流韵事后,自然也感觉脸上无光,无疑增加了子女对老爸的反感和坏印象。
最后,英雄不过美人关,会影响自己的事业和前程,有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俗话说,来着不善,善者不来。美人一旦爱上英雄,她不达到目的是不会罢休的。一旦与美人有染,美人就如同蚂蝗叮在腿上是拂之不去的。因而英雄还得花去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应酬美人的。这无疑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英雄想摔掉美人,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你要摔掉美人,轻者花费经济,重者引发人命案件。如安徽省芜湖市前政法委书记周某,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前局长李某都因先前有婚外情,后来满足不了情人的欲望和要挟,一念之下雇凶杀人,最后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由此看来,“英雄”不过美人关,的确对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国家、对事业只有损失,没有一丝好处。我们的“英雄”,不管是大官小吏、厂长经理,还是老板董事,所有的成功男人,都要对自己、家庭、子女、国家、社会负起责任来,以英雄的气概,以自己的理性、人性战胜兽性,坚决不演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悲剧,做一个名副其实的英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
(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
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内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也称为物业管理基本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第七条 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省或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收取。业主自用部分,按表计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原则上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依据《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切实贯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愿要求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 作价原则: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核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按质论价。兼顾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
高档公寓、宾馆、酒家、综合商业楼的核定,主要依据按住(用)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建筑规模及其管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制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基本费包含的服务内容: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通道、电梯、走廊、停车场、小区内道路、绿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灭鼠等。
(二)绿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管理。
(三)安全保卫,包括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楼宇或小区的值班。
(四)设备设施养护,包括负责楼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排污、排水、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日常运行和保养,协助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
(五)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第十二条 各类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基本费的中准价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廉租房(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小区0.20元;
(二)多层住宅小区0.30元(八楼以下,含八楼);
(三)高层住宅(含有对电梯的维修养护)0.80元;
(四)别墅区住宅1.00元;
(五)写字楼3.00元;
(六)娱乐业、商场、饮食服务业4.00元。
第十三条 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中准价,住宅在上下30%幅度内,商业用房在上浮100%、下浮5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中明文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中的大修理基金、水电周转金、保证金的设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委会(业主管委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充分协商,签订议定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其它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云南、四川、甘肃省(区)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明确指出,国家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价格由省级政府根据决定提出的原则确定。据近来各地对夏粮定购价格在上年基础上的调整情况,农业税计税价格相应随国家定购价格进行调整。各地农
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格,核定农业税任务,并具体落实到纳税人。鉴于各地粮食定购价调整幅度不大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年初下达的各地农业税收入计划暂不做调整。
二、为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国务院要求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钱随粮走,这就为农业税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保证。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加强配合,及时结算清缴税款,征实部分应严格按当地实际执行的粮食定购价结算,严禁发生拖欠、占压农业税款的现象。
三、1998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244号发布实施的《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
何税、费。”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税费界限,严禁搭车收费。征收农业税要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到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工作量大的实际,在切实做好收入任务测算和组织落实工作的同时,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农业税收政策顺利贯彻实施和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19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