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预防腐败上也能有所作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6:42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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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预防腐败上也能有所作为

杨涛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中共浙江永康市委组织部近日下发文件,在全市聘请15个党政一把手的妻子担任“两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监督信息员。对于作为党政一把手的丈夫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做些什么,这15个妻子将予以重点检查和监督,并随时向组织部门反映丈夫的情况。
这一消息一出来,就招到一片的反对之声,有人认为永康市是在作秀,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违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但在我看来,永康市出台这一文件,是在领导干部在法律监督、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外开拓了一个新的监督途径,有其可取之处。
首先,从以往的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无论是胡长清、程维高还是刘方仁的腐化堕落与其家属、朋友都有关联,生活圈、社交圈成为是领导干部腐败的主要滋生源之一。但是,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组织上难以掌握,对其监督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而作为与领导干部一起生活的配偶在获取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而,让妻子来参与监督有利于弥补组织监督的真空。
其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是充分利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预防其腐化堕落。作为监督者的妻子,其可以使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来劝阻和感化领导干部,有时甚至能产生法律强制监督无法达到的效果。而且,妻子兼有的监督信息员的身份,对不听劝阻的领导干部也能起到某种约束力。
再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实际上也是让领导干部的妻子本身得到法制教育的一个过程,可以有效地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诱因。在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是在妻子参与甚至是纵容下进行的,让妻子自身得以教育,警钟长鸣,从而做到自身不参与并且劝阻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深渊。
同时,我们也看到,永康市这一文件中,规定作为受聘为监督信息员的条件是要自愿、敢于负责、出于公心、作风正派,并且对于监督信息员也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授权性的而不是义务性的规定,而且着眼于防范的角度,所以不违反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不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并且,这一倡导性的制度仅仅是给那些想让领导干部廉洁、使家庭平安的家属一个监督权利,目的是要预防领导干部的腐败,比起领导干部因为腐败而使家庭走向万劫不复的遭遇而言,平时的防微杜渐的措施虽然会给家庭带来某种不快但实在是算不了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更是为家庭的长久的平安幸福着想。
当然,我们不能迷信这么一个制度能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成效,其效果如何,最终还是要在实践当中检验。我们所要做的是静观其效,不急于去全盘否定这一创新的制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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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 第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等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结果,现将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一)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为13.5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步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半干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不按操作规程添加足量脱硫剂,监测系统中脱硫剂消耗量、烟气入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数值人为作假,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15.1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93.6万吨,平均硫分0.67%,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78%,综合脱硫效率6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39万吨。

(二)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该厂现有两台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年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烟气脱硫设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经常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26.5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12.6万吨,平均硫分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8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万吨。

(三)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72万千瓦,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9年10月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脱硫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全烟气脱硫,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42.63亿千瓦时,燃煤量186.8万吨,燃煤平均硫份2.5%,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不足20%,二氧化硫排放量7.47万吨。

(四)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22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4万千瓦,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6年建成运行,采用两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经常停运,开启旁路运行,脱硫效率低。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17.4亿千瓦时,燃煤量77.9万吨,燃煤平均硫份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7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5万吨。

(五)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其中11号和12号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均为14.2万千瓦)于1999年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12月建成投运,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 2009年5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经核查核实,11号和12号机组2009年全年发电量6.84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63.68万吨,平均硫份0.84%,脱硫设施投运率46%,综合脱硫效率为39.1%,二氧化硫排放量0.52万吨。两台发电机组自享受脱硫电价后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2.4%和83.8%。

(六)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5台锅炉, 锅炉蒸发量450吨/时,其中1、2、3、4号为75吨/时,5号为150吨/时,采用氧化镁-电石渣浆湿法脱硫工艺,1、2、5号锅炉烟气脱硫装置为三炉一塔,3、4号为两炉一塔。该公司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原烟气无在线监测、出口在线监测数据人为设定上限,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5台锅炉燃煤量41.6万吨,平均硫份为2.99%,综合脱硫效率为50%,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

(七)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1号和2号机组从2008年开始享受脱硫电价、3号机组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62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334万吨,燃用煤炭硫份2.1%,综合脱硫效率58%,二氧化硫排放量4.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标。2009年2月至12月,1号和2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5.78%和90.87%。

(八)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四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其中一期两台30万千瓦于2000年建成投运、二期两台60万千瓦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投运。一期和二期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运行,均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四台机组全年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59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280万吨,燃用煤炭硫份1.29%,综合脱硫效率72%,二氧化硫排放量1.6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严重。1号、2号、3号和4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全年投运率分别为97.37%、94.83%、91.26%和94.43%。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 责成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二)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锅炉)应全额缴纳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上述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完成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内容提要: 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笔者在探究该种机制的基本原理后,就我国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

关键词: 少年犯罪 刑事一体化预防 预防机制



预防少年犯罪应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的方略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在寻求优化配置刑事预防资源的适当方式,寻找刑事预防与非刑事性预防(如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和情景预防等)之间恰当的结合处和结合度,以便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仍应有所作为。基于此,对少年犯罪在综合预防的框架下实行刑事一体化预防实属必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是指以刑事一体化的方式预防少年犯罪,以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旨仅在研讨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运行机制。

一、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有四种含义:一指“用机器制造的”;二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而更合本文语境的是第二、三种含义。因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就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也即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笔者认为,这里用“机能”取代“功能”更为准确,因为功能与作用是有区别的,机能是功能和作用的统称。

二、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展开

鉴于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这一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其预防机制的展开因而包括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三方面内容。

(一)预防机制的基本构造

关于“少年犯罪”中的“少年”,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本文所称“少年犯罪”特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刑事一体化”是我国学者储槐植先生提出的一种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的战略思路。刑事一体化强调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多将“刑事一体化”集中在“刑事(法)学科一体化”的层面来理解和研讨,并且有时明显带有“刑法中心主义”的色彩。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不能仅限于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层面,而应扩展到刑事法律一体化和刑事活动一体化的界面。如此,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一体化才构成完整意义的“刑事一体化”。据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结构可以分层研究,它可从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视角分别考察。可将该种预防体系的构造分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和少年犯罪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以下依次简称为“学科结构”、“法律结构”和“活动结构”)。当然,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还需在某一年龄区所限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我们姑且称之为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龄结构(以下简称“年龄结构”)。可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基本结构主要涉及上述四个方面。有关各个结构的基本内容,将于下文论及结构机能时一并论述。

(二)基本构造的机能

一般而言,机能受事物的结构特征影响,不同结构可能生成不同机能。于是,以下将根据四方面结构逐次就其机能加以研讨。

1、学科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散见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之中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学术思想及研究成果之整合。这些学科关于少年犯罪预防的份量不一,而且它们之间的结合程度也可能因人、因时、因地、因事有别。其实,称之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实然状态也不无各自为政之事实。所以,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无缺陷。换言之,它有正功能和积极作用、负功能甚至零功能和消极作用(副作用甚至没有作用)之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存在差异,故其机能也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推断,一体化程度越高,体系性越强,内耗愈少,功能与作用的威力则愈大。

2、法律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应由分散在类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或综合在一些类似《少年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埃及《青少年法》和日本《少年法》等)之中的法律条款组成。我国立法体例是分散型立法,涉及预防少年犯罪的规定被散置在有关法律之中,大致包括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相关内容。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相对集中的细化规定。而国外,许多国家采用综合型立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一体;也有的国家的立法属相对集中型,如俄罗斯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不排除国外有分散型立法例。

当然,不同国家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不同,其机能因而也有很大差异。以德、日为代表的综合型立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为一体,其积极面是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和关联及操作性强,消极面是因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甚至还因少年法从原刑事法典中相对独立出来而略损原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尤指大陆法系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立法,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积极面是兼顾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与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关联及操作性,但消极面是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及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体系较综合型立法差。

我国分散型立法的积极之处在于,保持了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简洁好记;但消极之处也显而易见,即我国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性、关联性及操作性较差,致使为加强操作而相对集中且繁多的司法解释的粉墨登场无可避免,最终致使一般人在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时只是一知半解。

3、活动结构的机能

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以及相关的刑事学术研究活动。而刑事活动一体化,就是有关刑事的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一体化,它涵括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法律一体化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活动内容。少年犯罪的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显然是整合上述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预防活动。既有学科预防活动,又有法律预防活动,还有其他相关刑事预防活动(如司法及行刑处遇中的预防等)。但是,各国预防结构的样态复杂,形式各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之活动结构的机能各有千秋。与前述刑事学科和刑事法律方面区分正、负、零功能和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样,少年犯罪预防的活动结构的机能,也是一切刑事预防活动机能的综合,因此,它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关键在于,这不是其内部各类结构机能的机械相加,而是相互结合或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产物。对此,本文将在“相互关系”部分进一步论述。

4、年龄结构的机能